九、青海省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全面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拓展“零见面”审批范围。各地、各单位要将解除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业务纳入“零见面”审批范围,并对能够纳入“零见面”审批的业务做到应纳尽纳,及时向社会公示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指南等。
二、拓宽业务办理渠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公布业务办理的电话、收件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积极引导企业和办事群众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三、提高审核效率。对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通过,并邮寄相关文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四、开通业务预约办理通道。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零见面”审批的,要开通预约办理通道,分时段提供服务,并提示办事群众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五、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涉及医疗、药品、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采取容缺后补等受理审核方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审核通过。
六、严厉惩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失信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将企业及其关联投资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重点对象,并进行核查,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各地、各单位要关心关爱一窗口市场监管干部,配齐防疫物资装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十、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工作要求,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合理配置资源,稳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就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坚持把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生产统一起来,以疫情防控稳定企业生产,以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山东省春节上班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要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学组织错峰返程返岗。各级要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遵循错峰原则安排员工返程,避免人群集中性大规模流动,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组织复工复产;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尽快推进复工复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允许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
三、全力搞好交通运输保障。认真执行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运输保障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力有序做好交通运输组织协调,强化运输环节疫情防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返程需求,综合研判春运返程客流趋势,科学合理制定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措施。积极提倡自驾、拼车、包车出行以及企业组织车辆到复工人员集中地接回等返程方式,因地制宜开展面向返岗员工的政府指定道路运输和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员工返岗包车免费优先便捷通行。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春运期间对长途客运班车、水路客运班轮乘员人数按照额定载客人数的50%控制客座率,铁路、民航运输根据系统内要求参照执行。旅客列车、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客运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在车厢(客舱)后部预留必要区域或座位,供途中留观使用。对运输防疫应急物资及人员、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车辆,实施绿色通行证制度。
四、分级分类提升核酸检测等快速筛查能力。各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科技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筛查速度,提升检测能力,保障每一个疑似病人、发热待查病人快速得到确诊和收治。人员回流多的地区要组织对重点领域人群进行筛查,可将10人样本合成1个送检,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推动符合要求的企业为各类检测机构扩大检测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院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病例诊断和高危人群筛查“一锤定音”的能力。
五、严格执行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返程返岗人员要及时向所在企业、社区报告个人旅程信息和健康状况,由所在企业、社区分别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结合近期旅行史重点关注是否有发烧、乏力、干咳等症状。有流行病学史但无症状的高风险人群要进行14天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对于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就地隔离,并及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确诊后立即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四集中”要求,一律在定点医院集中隔离治疗,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六、全面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贯彻落实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对于从外省返鲁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要压减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要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督促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赴外省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七、大力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要素保障。依托省经济运行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立网上受理窗口和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企业诉求,对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职工返岗和招工用工、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大宗商品物流等困难,“一对一”精准协调解决,并聚焦共性问题研究一揽子解决措施,最大程度化解企业复工复产的“拦路虎”。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主动对接用工需求,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制定煤电油气供应保障预案,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加大对国务院、省政府近期出台的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及时为企业发展解难纾困、提供助力。
八、积极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重点搞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明察暗访、远程视频监控、受理举报等力度,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延迟企业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严把高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条件关,督促危化品企业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清单(试行)要求,细化、分解各项安全措施,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复工程序、完善标准流程,强化对提升、通风、供电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把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释疑解惑,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九、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开通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容缺受理,为符合标准的企业加快办理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临时转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产品,加大防护物资生产供应力度。在全力支援湖北、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资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交通、邮政、公安、乡镇街道、生活服务业企业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防护用品需求。统筹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口罩、消杀产品等防护用品需求问题,有效确保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并按时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要通过减免国有物业房租、降低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完善税收减免等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十、进一步压实企业和属地政府责任。复工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清单式管理,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各市要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抓紧抓细抓实,杜绝“填表抗疫”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进一步下沉工作重心,以社区(村)为单位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允许外地返程人员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正常进出居住场所。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落实防护制度,切实做好群防群控。要强化属地政府与用工企业的协调配合,推动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附件: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
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附件: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
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
一、复工复产前防护措施
(一)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切实掌握本企业员工流动情况,尤其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实施重点追踪、重点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开展员工个人和家属体温监测,设立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告知电话并保持畅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三)加强防控知识培训。结合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警示告知等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进出企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并加强对来访人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和登记等工作。
(五)发挥医务室的作用。注意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追踪管理。没有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 二、生产过程中防护措施
(一)通风换气。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二)洗手、洗眼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内洗手、洗眼、喷淋设施运行正常。
(三)清洁与消毒。
1.做好工作场所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毒湿巾擦拭。配备手消毒剂。
2.保持工作服、工作帽、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3.职工宿舍、卫生辅助设施、食堂保持环境清洁、通风,加强场所、餐(饮)具定期消毒。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对厕所以及卫生洁具定期消毒。
(四)应当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做好防护。员工多的企业,可实施错峰就餐。
(五)垃圾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盛装容器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三、疫情应对
(一)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要及时安排就近就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p><p> 四、开展工作场所健康促进
结合职业病防治和健康企业建设,加强对本企业所有员工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采用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以及培训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复工复产后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宣传普及,引导企业员工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理解、支持并配合防控工作,加强对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关爱照顾,有效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企业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并指导外地返回人员按属地要求进行登记、体温监测、佩戴口罩等健康管理措施,告知员工就诊信息。
(三)企业应倡导员工主动践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等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
(四)鼓励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疏解员工在疫情形势严峻情况下工作的焦虑恐惧情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患病、疑病员工的歧视。发现可能出现的群体心理危机苗头,及时向属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五、个体防护
(一)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正确佩戴口罩。
(二)加强手卫生措施,养成勤洗手的习惯。尽量减少手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减少与他人接触。
(三)在岗期间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路上和在医院内应当全程佩戴医用口罩。
六、各类企业疫情防控策略及措施
(一)未发现病例企业。要实施外防输入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防控措施。 (二)发现病例企业。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密切接触者管理、消毒等防控措施。
(三)疫情播散企业。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采取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密切接触者管理、消毒、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防控措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济南出台17条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2月4日下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强化要素保障、支持科技创新、优化提升服务六个方面,梳理出台17条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每条都是中小微企业所急需,政策含金量高,扶持支持力度大,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推动广大中小微企业不断健康发展。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条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 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
第五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个月房租免收、4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第六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纳入国家、省、市物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3个月(2020年1月-3月)生产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税款缴纳延期申请,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稳定职工队伍 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要素保障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第十条 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油及天然气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 保持物流畅通。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生活必需品、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支持科技创新 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
第十二条 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第十三条 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推动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优化提升服务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四条 建立专班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减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五条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预算内投资优先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
据介绍,本政策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济南市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支持
(一)建立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摸清贷款需求,确定牵头银行,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供“一对一”线上保姆式金融服务,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给予最优惠贷款利率,银行收到企业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保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银行机构要成立专门队伍,专项受理信贷需求,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放款,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保监分局)
(二)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按50%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金集团)
(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优先受理,简化手续和材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赔付完毕,做到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及其员工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责任单位:东营银保监分局)
(四)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全面摸排中小企业存量到期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授信银行要提前10个工作日与企业进行电话会商,通过受理线上申请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信用记录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确定。疫情防控期间,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稳岗力度
(五)有序使用市外员工。企业可以使用省内、市外员工。因关键技术岗位等特殊需要必须使用省外员工的,须报县区、市属开发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备案。市外员工须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后方可上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依法参保缴费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12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疫情影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并应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公布线上企业申请延期提交方式,并及时予以受理备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之后2个月房租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九)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核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取得的县级以上用于疫情防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加强外贸支持。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出现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要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对已报名付费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二)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创业平台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三)强化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组建市县两级物资运输车辆调度指挥中心,公布联络方式,提供24小时服务,中小企业物资运输车辆信息,原则上经县区(市属开发区)指挥中心上报市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市外零散运输车辆可由县区(市属开发区)指挥中心调度,提高受理和放行效率,保证“原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组建全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车队,落实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运力要素储备,确保无纺布、透气复合膜等应急救援物资按时运达指定地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市县成立企业春节后复工服务办公室,主动通过登门拜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对接企业,解读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最新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复工、用工、物资运输、生产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创新安全环保检查审批方式。因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有关环境检测数据或报告的,不得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延期换证由“现场审查制”转为“承诺核查制”,暂停现场核查,强化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远程会见”系统办理,暂停现场审查,减少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上述政策支持对象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连续性生产企业要加强调度,科学组织,努力增产增收。尚未复工复产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用工保障、资金支持、疫情防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落实好生产企业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从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企业复工前要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宿舍等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复工后要在每日上班前和下班后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杀防疫,重点区域要多次消杀。要认真排查每名职工节日期间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详细掌握每名员工来源、健康状况,做到“一人一册”。全面做好职工个人防护,复工企业要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落实好岗前体检制度。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采取错时分批上下班,鼓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部署工作和网上办公,避免召开人数过多的会议和培训。有食堂的企业要避免集中就餐,有宿舍的企业应尽量避免多人同室。严格执行全封闭门禁制度,对厂区全封闭管理,人员进入厂区一律佩戴口罩。货运车辆开辟单独通道并全面消毒,并到指定区域进行接洽,接送货场与生产区域严格进行物理隔离。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
3、全面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组织调度。要遵循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三不误”原则,指导帮助企业提前备足原材料,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向市、县政府汇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
4、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复工续建或新开工建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能耗、煤耗指标,优先推荐省重点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强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快审快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
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6、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1)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企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次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限制。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6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业务。其中,一类企业的退税业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24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市级以上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和续贷的贷款,市县财政部门按合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加大对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实行优惠利率,合理安排融资期限,最大限度满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创新和丰富线上贷款产品,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银行等线上方式实现融资对接,切实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要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央行资金定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3)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全市银行系统实行特殊时期信贷管理策略,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服务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4)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对接,通过开展企业走访、线上访问等工作,了解授信客户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对受到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市工信部门重点包靠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或续贷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8、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发放就业社保补贴。对中小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限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政策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减轻中小经营业户租金负担。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努力为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12、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所有门店正常营业,关闭的立即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至少确保一处农贸市场正常营业。鼓励支持各类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严格价格监管,必要时启动价格干预机制。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13、畅通农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运输通道。各县市区尽快制定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印制发放实施细则,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防控疫情及运输生活急需物资车辆道路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优化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恢复农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14、拓宽蔬菜销售渠道。在蔬菜生产合作社(市场)设置“绿色通道”明显标识,确保购菜客商进得来、出得去、运得顺;积极搭建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网络下单配送服务,网上选菜、免费宅配,通过大型超市向农村社区超市门店配送蔬菜;通过微信推送等方式提示基地产品种类、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居民提供放心、安全、优质农产品,畅通供销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供销社)
15、保障畜禽产品供给。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鲁农办字〔2020〕2号)要求,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快恢复生产,满足畜禽水产养殖饲料需求,增加畜禽产品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四、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16、强化经济运行监测。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调度,针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17、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开放、活力、精致”的现代化高品质城市,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城市功能提升、“双招双引”、三大攻坚战、改革开放、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提振信心,解放思想,真抓实干,确保各项既定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18、切实抓好农业生产。全面落实春耕备播各项工作,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物资供应,确保不误农时。抓好120万亩蔬菜生产管理,提高设施蔬菜生产能力,确保蔬菜等农产品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19、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对今年确定的34件民生实事,抓紧启动实施,坚决兑现到位,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中央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策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度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必要时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要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1000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由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县要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五、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的进、产品输的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提前兑付2020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相关配套企业、民生领域重点企业,按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临时豁免名单,不参与疫情期间的应急响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前启动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对企业已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加大有效投入。加大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和续建重点项目的支持,享受招商引资投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集中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要素资源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项目坚持工作专班推进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落实利企便民服务。全面推行智慧政务建设,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方便群众,又避免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可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落实企业“服务包”机制。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联系的企业,都要开展一次联络联系走访或者视频沟通,听取企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要严格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工信办防疫〔2020〕1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
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叠加假期延长、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各类生产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疫情防控物资、居民生活用品和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按照2月3日政治局常委会提出的“疫情严重的地区要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地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省境内工业企业除防疫物资和居民生活用品生产企业外,其他企业开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10日。各地要根据当地疫情轻重和工业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分类指导。
二、组织好具备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企业防疫、人员、生产资料储备情况,积极支持经审核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工业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购置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落实从业人员疫情管控要求,做好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原材料和产品的卫生防疫措施;要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合理布置用工,避免人群聚集。要做好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运输协调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三、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监督指导
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至关重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
四、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困难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复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于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对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省厅运行监测协调局。
十二、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统筹兼顾、近远结合,科学施策、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有力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周密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有序受控的原则,分类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1.全力支持本地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油、环卫、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物流供应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克服困难,扩大产能、调整结构、增加供给、提升质量。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2.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得另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返岗人员健康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3.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在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传统服务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4.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7.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8.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9.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10.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11.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12.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13.对防疫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加班生产经营增加的成本,各级可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其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4.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15.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16.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南京海关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制定出台的30条政策措施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积极响应的金融机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
17.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18.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19.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20.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2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2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23.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24.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再担保公司
四、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25.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2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2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28.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9.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0.制定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以及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31.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医保局、税务局
五、加强供应链衔接配套和民生物资供应保障
32.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妥善解决养殖户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实际问题。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3.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34.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
35.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36.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七、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37.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38.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39.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八、大力组织科研协同攻关
40.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4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批量生产的企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定额补助。
42.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
43.抓紧出台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重点关注疫情对工业、服务业、投资、消费、就业等领域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对部门出台的政策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时效性政策,努力实现最优政策组合和最佳政策效果。
44.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调优调强调绿产业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育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政府研究室
十、注重防范受疫情影响可能暴露的风险隐患
45.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6.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一、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
47.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守好安全生产这条底线、红线、生命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重大风险、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复工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到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办(应急厅)
十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秩序
48.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49.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50.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贸促会,南京海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帮助全省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提升应对能力,提振发展信心,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相关税费。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并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降低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经营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补贴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相关成本,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有获得感。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企业基本电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最大需量约定值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收两倍基本电费。对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省内物流企业,所产生相应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经各地确定的参与防控物资和重要农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供保的农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各地可对其产生的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疫情期间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投入由各地财政全额负担。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对疫情期间正常运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减免承包金,各地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新增的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贴息支持。各地财政也可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帮助中小企业共同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金融支持
7.加大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利率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通过降低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相关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小微创业贷”“富民创业贷”“鑫农贷”“金农贷”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加强融资担保。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畅通银担合作渠道,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强化金融服务。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绿色通道,计划运营时长为6个月,选择省级银行机构并整合各类转贷服务公司(基金),针对广大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和转贷业务。人民银行为绿色通道内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省财政为绿色通道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提升保险保障。保险机构开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保险理赔快捷通道,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供给。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中小企业,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稳定就业保障
1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简化中小企业申报程序,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帮助“三必需”(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招工,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加强线上服务,多渠道采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办理特殊工时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支持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对提供职业介绍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协调保障服务
15.指导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引导鼓励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电话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贯、法律援助、金融帮扶、技术指导等精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帮助恢复生产经营。对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不得另设门槛,应尽快批复恢复生产。帮助广大恢复生产的企业协调生产原料供应、用工迅速到岗、物流运输保障以及职工防疫物资准备等,切实解决企业受疫情防控所产生的生产经营困难。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做好风险提示,对因疫情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强化防疫物资生产。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8.畅通运输渠道。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及已批准复工企业的必要物流车辆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统一发放流通通行证,保障运输快速、及时、高效。支持各类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大型商超、物流公司新建、改建冷链物流设施。尽快解决城际间、村镇间、市场间道路封堵问题,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9.降低研发创新成本。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相关专项资金对全省列统的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2020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加快建设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技术分解表,构建口罩制备及其材料、病毒检测、疫苗及治疗药物等技术主题的专利数据库,并向社会免费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各地行政审批人员应当加大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力度,尽量让企业减少或避免到实体窗口咨询或办理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确需报送纸质材料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审批窗口要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门户网站醒目位置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更新咨询电话,积极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事项办理,确保疫情期间投资项目审批不间断、不减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工信局、科技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继续执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30号)中“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集团,市自来水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4.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本市国有企业所有的商铺、厂房、写字楼业主(房东),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根据实际情况,免收1-3个月租金。支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含个体租户),免收1-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倡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租户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企业,其员工2000人以下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转贷安排、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信保基金、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利率、应急转贷资金贷款利率,按现有信保基金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引导5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0.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1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引导本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地实现就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工代训和就业援助奖励政策。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渠道,推广远程面试。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全市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免收求职招聘相关费用。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许可条件,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5.强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保障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开通贷款绿色审核通道,提供快速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我市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争取人民银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新增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帮助相关有生产资质审批需求的企业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对有效提升产能的技改项目,给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
16.强化对服务业企业扶持。设立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17.强化对外贸企业扶持。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财政局)
五、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18.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加大对国家和省各类优惠贷款、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和省政策扶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我市企业渡过难关。加快产业政策兑现进度,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定,对符合兑现条件的及时兑现资金。(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大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
19.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求助热线“12345”,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对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加大疫情防控用品调拨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按规定及时履约。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获得疫情事实证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产生合同违约等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保险责任,增加保险产品供给,支持企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0.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动态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加强疫情时期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意见由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法人企业以及全市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坚定信心、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确保企业信贷增量。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20年信贷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保持在1430亿元以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960亿元。对相关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千方百计稳贷、增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总工会为全市1500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企业,每家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
2. 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生产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即来即审,应贷尽贷。积极对接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点生产企业引入低成本的政策性应急融资资源;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银行机构线上贷款自助渠道7×24小时运行,确保企业线上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
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减免手续费、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确保实体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水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的到期贷款,给予延期、展期或转贷。鼓励江南金融租赁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租赁业务予以缓收或减收租金和利息。市、区两级政府统筹50亿元,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转贷融资成本,企业转贷时间控制在2天以内,综合费率下降80%,转续贷业务金额不少于10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4.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银行机构不能因疫情造成客户还款超期、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做实金融顾问制度和民营企业融资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服务、远程访谈、现场辅导等方式,为小微企业特别是无贷企业提供精准的融资服务,确保年内首贷户企业增加3000户以上。中信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保险率下调30%,保险费用全免。(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
二、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5.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养老、工伤、失业、基本医疗和生育等社保费率政策,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执行费率基础上再下浮20%。2020年3月份应征收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延期至4月初征收。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暂缓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于疫情解除后可在六个月内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三个月内补办职工参保缴费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未能及时还贷的职工,不纳入逾期记录并免收逾期罚息;新冠肺炎列入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 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从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职工通过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在线学习,建立培训学员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8. 实施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及时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口罩、医用防护服、相关药品、相关医疗器械及装备等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积极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3个月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9.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倡议全市出租厂房、商铺、写字楼、仓库等的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对未复工、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办法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0.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超过缴费期限的企业免收自来水、燃气违约金。减免有防疫观察和治疗任务的医院自来水水费,一般工业用户自来水水费降档收费。非民用燃气费降低0.03元/立方米;有防疫观察和治疗任务的医院用燃气费降低0.10元/立方米。企业用户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因抗击疫情而扩大产能的企业用户,用电量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的,不再加收两倍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供电公司)
四、精心精准服务企业
11.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优化办税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进一步缩短审核和退税工作时间,减缓纳税人资金占用压力。(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减少出口企业因延期交货造成的商务纠纷和损失。支持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进一步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常州海关)
13. 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立即支付账款,确保没有新增欠款;对有分歧的账款,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4. 强化农业企业扶持。进一步完善农业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作用,积极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加大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产品日常供应。安排专项资金,对保供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等企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加大对农产品电商等农产品销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养殖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对猪肉、禽肉、蔬菜等重点农产品加强政府储备,进行储备补贴。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地优质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
15.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6. 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临时豁免。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实施临时豁免政策,被豁免企业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中免于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待全国疫情解除后,临时豁免政策终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17. 扶持企业稳定发展。统筹安排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8.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扩大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技改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对于疫情期间扩大进口防控紧缺物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9. 强化对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的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 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在2020年市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十三、安徽省
安徽省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
当前,我省正处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向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实行驻厂制、会商制、日报告制,三级联动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七、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省税务局)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省级已出台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以上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省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能源供需台账。全面掌握煤、电、油、气生产供应能力和分地区、分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详细供需台账。加强能源供需形势监测预警和运行调度,及时协调处理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填平供需缺口。
二、全力保障有效供给。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用能需求,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小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
三、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各产煤市、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抓好复工复产。支持已生产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协调待复工煤矿细化工作措施,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全力保障全省燃煤电厂的用煤需求。
四、确保电力稳定供应。电网企业落实“一线一案”措施,加快新建、改建“战疫”医院、疾控中心供电设施建设,加快应对疫情所需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电力扩容进度,确保及时提供可靠电力供应;做好企业复工电力供应准备工作,确保随时开工、随时用电。支持燃煤电厂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库存,鼓励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存煤,确保不发生无煤停机。协调电厂、煤矿尽快完成年度煤炭供需合同签订。
五、切实保障油气供应。协调石油天然气加工、供应企业科学组织生产,强化产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确需停运的应告知用户就近正常营业的站点。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提升储气能力;发挥储气设施供应调节作用,增强供给弹性。
六、畅通能源调运通道。发挥各级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运维车辆通行,急需能源物资使用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电煤运输。
七、强化企业职工防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八、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九、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各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地区能源供应平稳有序。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分级制订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启动,实施有序用能。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省界主线站设置卫生检疫站的,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检测,实现快检快放,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地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其通行。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国家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的市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向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发往疫情重点地区的车辆,原则上实行“点对点”运输,可按照当地公布的中转站集中投放,到后即返。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车厢消毒、驾驶人员测温及留观等工作。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对省内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涉及跨省运输的,供需双方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提请双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五、简化免费通行手续。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各市、县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货运应急运力库,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提前做好车辆运行检查,并保持企业负责人和车辆驾驶员的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由所在市、县负责,必要时可跨市调集运力。
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县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际、省内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产品终端价格管理,政府统一调配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据实成本审核,对客观存在的成本支出给予补偿支持。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省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疫情防护用品实行全覆盖抽查,确保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筛查仪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强化技术支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省药监局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紧盯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的创新药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指导。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省药监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省市场监管局)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顶格处罚。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严从快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省司法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12315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须切实解决12315中心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全面保障机制高效运行。积极运用智能语音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12315专用电话、互联网、短消息、移动互联通信等多种方式并举的消费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渠道,开展远程消费维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九、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复工复产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落实专人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办理。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加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建立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激励机制,推动制造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稳步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协调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徽商银行、省农信社2020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徽商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目录管理机制,用足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专项再贷款额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再安排50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10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其他在皖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效应,大力推广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2020年新增放款1000亿元。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保险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中国信保公司为企业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承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加快完善省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授信审批绿色通道,予以限时加急办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
8﹒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各地可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上述政策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11﹒加大创业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三、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14﹒减免地方相关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16﹒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强化服务保障
17﹒加大财政扶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复产复工、增产扩能,并按照《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兑现奖补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对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各级政府予以全额收储。对积极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按照进口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等条件下,2020年各级涉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权益保护。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促进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进入医疗器械、药品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治疗和预防药品,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物资通关“零延时”。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相关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等,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行生产,再补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化防疫保护,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2.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国内外标准互通、产品联合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从事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4.加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
5.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通关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保障企业用工复产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7.着力减轻房租负担。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对中小企业租用其它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对采取减免房租措施的出租企业可给予财政补贴。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市级及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1%。
12.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驻肥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尤其要全力保障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服务。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中小企业员工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期限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合肥市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
十四、浙江省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和“三个地”的使命担当、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初心使命,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牢牢把握“四对关系”,坚决打赢“五场战役”,严格落实“八大机制”,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以确定性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省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担保需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公司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3个月再担保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四)增加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支持农业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有力保障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产。全面组织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恢复,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调运和供应。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大对本省蔬菜、生猪、水产等的收购力度,支持农贸市场、超市等维持正常营业秩序,确保“菜篮子”产品足量供给、价格稳定。
三、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五)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
(六)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安排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电量2000亿千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0亿元以上。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八)降低交通运输通行费。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将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9.5折优惠幅度扩大到8.5折,实施时长3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6.5折收取。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四、全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运用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
(十一)减免企业贷款利息。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各级财政对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根据各地奖励情况进行补助。金融机构对企业免息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十二)对扩大融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十三)推进债券发行提速增效。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新发企业债发行超过350亿元。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企业杠杆率水平监测预警,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五、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十四)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坚持受控复工,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好返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实施全程管控,确保安全。出台招工引才政策措施。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
(十五)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
六、全力畅通经济循环
(十七)尽快恢复和保障物流畅通。坚持全省一盘棋,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落实防控工作,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对运输从业人员实施隔离观察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车辆通达。加快恢复航空、铁路、港口等正常运营,完善物流集疏运体系。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消费需求。
(十八)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用,可按不高于原补助标准继续补助;对省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十九)加快提振消费。合理安排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营业时间,方便居民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着力提振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文旅、农村消费等扩容提质。出台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按国家规定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十)补齐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系统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物流畅通等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聚焦产业链短板弱项,加快发展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完善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国家统一调配调剂的基础上,建立长三角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保互换机制,推进生活必需品产销余缺调剂。加强跨区域协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作用,引导企业互助共济、共渡难关。
七、全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一)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阿里巴巴、网易等平台公司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
(二十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统筹安排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激励资金等,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加大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力度,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2020年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等。
(二十三)加快生命科学科研和产业化。加大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精准诊疗、快速检测等研发攻关,对企业承担省级主动设计的防疫攻关应急研发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立项启动和首期经费支持同步进行,后续经费根据投入和绩效情况给予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确定。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支持杭州钱塘新区、绍兴滨海新区等创建生物医药“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加快推进疑难病症诊治提升工程和中医药传承工程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医疗应急救援体系。
八、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四)发挥政府性投资支撑引领作用。调整政府性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加快项目推进速度。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短板和需求,加强项目谋划,加大铁路、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疫情重灾区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公共卫生领域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前沿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投入。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力推进亚运会配套项目建设。
(二十五)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一策”原则,分类分批统筹组织551个省重点续建项目有序复工,新增安排100个左右省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在疫情受控基础上,组织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完善“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滚动安排实施490个省市县长项目。抓好外资项目建设,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应对疫情的相关政策。强化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工程材料价格监督。
(二十六)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2020年6月底前能开工的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可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2020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提供不低于500亿元融资总量,用于保障2020年6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优先向疫情重灾区项目倾斜。
九、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二十七)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以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强化属地责任,建立重点企业驻企指导员制度,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保障全产业链正常运行。依托“浙里办”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最多跑一地”作用,强化疫情防控法制保障,采取多种举措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以善意原则推动息诉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八)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优化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在线招商。
(二十九)创新政府采购服务。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防疫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深化“政采贷”、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利用“政采云”推进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助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三十)激励全社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省委、省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护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给予通报表彰。压减政府开支,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出台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政策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其他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以及稳岗就业、慈善捐助、减免租金等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激励。
国家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浙江遵照执行。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安排及我省《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把握“四对关系”,聚焦“五个更加”,落实“十个最严”措施,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和“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要求,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严格企业复工管理
2.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3.除第二条所涉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4.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5.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县(市、区)要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各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企业疫情防控
6.企业要按照我省《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号)的要求,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要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浙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要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工人员返浙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
7.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必要时增加中午一次),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8.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9.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10.企业必须建立自控机制,要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落实信息报送机制,每天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11.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12.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13.各县(市、区)须加强属地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确保每家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4.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5.各县(市、区)须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五、其他事项
16.经信、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工问题。卫生健康、公安、经信、商务、交通等部门间要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复工有序安全。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我市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保障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延缓税费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加大增值税抵免。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大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等)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
5.降低用能成本。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的用能负担,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确未生产或复工的两部制电价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按实际停产时间减免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温州电力局、市公用集团)
6.加大涉农补助。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原订单收购冷储企业按每羽1元补助,最高每月补助40万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各县(市、区)应从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安排资金补足渔船被扣减的油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缓解履约压力。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
二、加强就业稳岗支持
8.加大企业稳岗补助。设立2亿元的稳岗专项资金,对为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予以补助,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温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9.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加大返工路费补贴。企业复工后,鼓励更多外地务工人员来温就业,企业出资包车接员工返温的,以“你来温州,我出路费”的模式按政府、企业2:1比例共同分担解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1.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组织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2.保障员工利益。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因疫情不能上班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额度和发放方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大金融信贷帮扶
13.加强信贷保障。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应急资金需求,开通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支持相关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信贷保障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5亿元以上,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防疫防控领域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白名单”,给予“白名单”企业信用增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14.降低融资成本。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延期还款服务等,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和“三农”,担保费率在原基础上下降2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15.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6.给予相关银保机构损失补偿。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级财政给予单笔实际损失3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承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20%、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17.加大融资担保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30%的市级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企业可享受实际担保费25%的市级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四、优化市场拓展服务
18.完善商事服务功能。实时更新出口目的国针对PHEIC的政策信息,及时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19.加大参展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市政府支持的《2020年度重点国际性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 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0.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中信保温州办事处)
21.优化通关服务。推广产地证备案“两证合一”和产地证签发“自助打印”,精简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疫情原因产生的滞报金,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减免。(责任单位:温州海关)
22.优化检疫流程。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责任单位:温州海关)
五、进一步强化对抗击疫情工作的保障
23.开辟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建设改造项目,开辟“特事特办、即报即办”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24.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力度。支持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防治能力和生产能力,积极帮助项目争取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5.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企业因生产、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造成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因制造疫情防控产品过程中出现的原材料、工资上涨,上涨部分经认定后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对于因产能扩大可能出现的产品过剩,由政府收储、统一兜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26.提高生活物资保供能力。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组织蔬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调温保供,造成经营亏损的,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7.加强医废处置。为加快处置因疫情产生的特殊垃圾,对确有困难的环保耗材类供应企业、医废处置单位、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等公用事业设施企业,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用集团)
28.鼓励公益性捐赠。企业、商会、侨团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疫情防控工作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可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委统战部<侨办>、市投促局、市工商联、市卫健委、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温州市区范围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情传播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除本政策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用好惠企政策“直通车”,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如中央、省、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措施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4.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温州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
十五、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2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我省疫情应急物资供应,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省市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合力推动,组织企业开足马力、全力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扩产、转产、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产能,尽快实现全省口罩日产量2000万个(其中:医用N95日产量100万个、医用外科口罩日产量200万个)、防护服日产量10万件。
二、重点任务
省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药监、金融监管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督促落实、要素协调、技术指导、资质审批和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照目标分解任务,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立下“军令状”,主要领导抓好部署,明确推进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三个一批”工作任务完成。
(一)开足马力“扩产一批”
1.实施“一企一策、一日一调度”,实行政府干部挂点、驻企,“一对一”盯企业、盯生产,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问题,最大限度促进现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加快实现增产扩产。
2.支持急需的熔喷布等关键材料、配件的配套生产,持续扩大各种口罩、防护服原材料外采,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扩大生产。
3.将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及配套材料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用电保障企业名单,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4.督促和指导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配套企业在做好防疫、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快复工达产。
(二)加大支持“转产一批”
1.细化摸排有条件转产的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加快转产速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一步提标提质、转产扩能,引导有条件的民用防护品生产企业转产口罩、防护服。优先选取有洁净车间和杀菌设施的企业转产医用口罩和防护服。
2.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加大技术指导,优化检测服务,支持拟转产的企业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快速改建扩建医用防护品生产必需的洁净车间等厂房设施,满足企业转产需求。
3.推进行业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生产企业重组上下游资源,进行整合,挖掘转产潜力。
(三)创造条件“新建一批”
1.对企业新建、改建厂房采取EPC总承包、交钥匙模式,快速推进厂房设计、建设、施工,采取绿色通道,简化建设审核审批手续。
2.加快省内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建设,在省内形成检测能力之前,畅通省外送检快速通道,满足新增产能检测需求。
3.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指导企业加快建设速度。
三、支持政策
(一)激励快速增产。各地要全力组织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的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优先利用现有闲置厂房予以改造达标,快速交付企业用于扩大产能。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支持各设区市统筹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的设备补助、员工奖励、贷款贴息等,激励企业迅速增产增效。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在政府收储任务结束后,若企业生产原料或半成品出现大幅库存,可由政府采取回购、补贴差价等方式兜底解决,所需费用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简化审批程序。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采取告知承诺应急审批制,简化申报资料,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申请应急审评审批的企业,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可视疫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四)加强用工保障。对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上述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员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简化流程,保障贷款额度,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企业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支持设备研发。>支持企业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攻关,加快开发口罩、防护服及熔喷布原料的生产设备以及熔喷布材料、防护服布料等关键原材料,对于省内首次开发出相关设备或原材料并实现量产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七)支持建设检测机构。支持省级检测机构加快添置用于疫情防控物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快速提升省级检测能力,对新添置的仪器设备,省级财政按实际采购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财政厅
(八)实施采购便利化政策。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参照出台相关配套奖补政策。上述奖补政策在疫情期间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 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2.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3.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4.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疫情期间福州市重点龙头工业企业稳定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降低疫情对我市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支持春节期间连续性生产的福州市大型龙头工业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稳定产业链上下游,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就政策性金融支持疫情期间福州市重点龙头工业企业稳定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福州市政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林中麟 福州市政府副市长
林育浩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
成员由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规划合作处、公司客户一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双方分工
(一)福州市政府负责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由市工信局负责推荐春节期间连续生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龙头工业企业名单,摸清企业贷款需求,向进出口银行推荐。
2.若企业暂时出现还本付息困难,福州市政府应积极协调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3.建立风险补偿或奖励机制,可通过风险池、贴息、奖励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从支持福州市制造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支持福州“31500”行动计划,认真落实银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争取总行支持疫情防控和稳定实体经济有关政策,从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期限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主要措施有:
1.专项额度:设立50—100亿元人民币福州重点龙头工业企业应急资金专项贷款额度。
2.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3.33%。
3.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
4.贷款担保:对经营情况正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免担保。
5.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风险可控、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等流程。
(三)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0年2月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疫情期间福州市重点企业稳定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降低疫情对我市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支持春节期间连续性生产的福州市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稳定产业链上下游,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就金融支持疫情期间福州市重点企业稳定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福州市政府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联合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林中麟 福州市政府副市长
林 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副行长
成员由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办公室、企业金融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双方分工
(一)福州市政府负责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由市工信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出春节期间连续生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重点企业名单,摸清企业贷款需求,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推荐。
2.若企业暂时出现还本付息困难,福州市政府应积极协调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3.建立风险补偿或奖励机制,可通过风险池、贴息、奖励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从支持福州市重点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福州市人民政府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认真落实银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争取总行支持疫情防控和稳定实体经济有关政策,从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时效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主要措施有:
1.专项额度:设立200亿元福州重点企业应急资金专项贷款额度。
2.贷款利率:
(1)省、市技改贷款:省技改年利率3%、市技改年利率3.5%。
(2)其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不超过同期LPR减10BP(目前年利率为4.05%)。
3.贷款担保:对经营情况正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免担保。
4.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手续齐全、风险可控、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他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其他专项政策:
(1)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中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延长期限或办理无还本续贷。
(2)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征信记录体现逾期的,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上报异议处理,修复客户征信记录。
(3)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企业免收相关业务手续费。
(三)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020年2月7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福州市疫情防控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降低疫情对我市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整合、集中开发性金融优势资源,全面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就开发性金融支持福州市疫情防控融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福州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林中麟 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郑书月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
成员由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规划处、客户一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双方分工
(一)福州市政府负责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由市工信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出符合国开行支持范围、与疫情防控相关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名单,摸清企业贷款需求,向国开行推荐。
2.若企业暂时出现还本付息困难,福州市政府应积极协调相关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3.建立风险补偿或奖励机制,可通过风险池、贴息、奖励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切实履行开发性金融在疫情防控中的“应尽之义、应履之责”,结合银发〔2020〕28号、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争取总行支持疫情防控和稳定实体经济有关政策,设立50亿-100亿元福州市疫情防控应急融资专项额度,并对名单内企业采用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具体措施如下:
1.对于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通过转贷人行专项应急贷款予以重点保障,提供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执行不高于1年期LPR-100bp(目前为3.15%)的优惠利率。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将按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予以贴息支持,确保企业实际获得利率低于1.6%。
2.对于纳入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但暂未纳入全国性名单、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企业,提供1年期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3.对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社会民生等领域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大型生产性龙头企业,提供1年期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以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4.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向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行等合作银行提供转贷款,同业合作予以支持。
5.关于贷款担保。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还款来源明确、风险管控措施可靠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免担保。
6.建立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快速响应。其中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24 小时内实现资金投放。
(三)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0年2月7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疫情期间福州市实体企业稳定生产、保障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降低疫情对我市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切实加快生产、增加供应,支持疫情期间连续性生产的实体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及民生物资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就政策性金融支持疫情期间福州市实体企业稳定生产、保障供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福州市政府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林中麟 福州市政府副市长
杜洪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
成员由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粮棉油处、基础设施处、创新处、营业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双方分工
(一)福州市政府负责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由市工信局负责推荐福州市疫情防控、民生物资生产供应相关实体企业(含大中型企业和民营小微企业)名单,摸清企业合理贷款需求,向农发行择优推荐;并协调市政府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确定疫情防控、民生物资生产供应重点企业。
2.若企业暂时出现还本付息困难,福州市政府应积极协调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3.建立风险补偿或奖励机制,可通过风险保障资金池、贴息、奖励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从支持福州市疫情防控、民生物资生产供应及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落实银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争取总行有关支持政策,从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方式、办贷时效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主要措施有:
1.贷款规模:根据实体企业合理贷款需求确定,贷款一旦获批,原则上保证资金供应、不受规模限制。其中,防疫应急贷款主要投向: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和采购、科研攻关、技术改造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及公共卫生领域物资购置等方面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政府防疫物资储备和调控资金需求;防疫产品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和生产,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消毒液等产品制造生产的流动资金需求;各级医院、防疫站、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以及医疗卫生防疫企业应急防疫类中长期贷款资金需求。
2.贷款利率:执行农发行总行规定的优惠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上限。其中,对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名单内企业执行LPR利率减100—130个基点;其他涉及疫情防控的救灾应急贷款(列入省、市政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支持名单),可执行LPR利率下降不少于35个基点,其中小微企业可执行LPR利率减50个基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物流运输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执行优惠利率。上述利率优惠疫情结束后停用,农发行按照对标同业执行优惠利率。
3.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中长期贷款3—15年。
4.贷款担保:原则上采取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中的一种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对经营正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容缺办贷,即先审批投放、后按约定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5.绿色通道:专门开辟防疫应急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风险可控、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等流程。
(三)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安排下阶段工作计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0年2月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十六、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电〔2020〕2号)要求,在严格科学防控疫情的同时,保障物资供应,稳定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结合江西实际,就全力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
(一)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各地、各相关企业要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为错峰返程创造条件。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工作人员应适当延期返岗。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运用多渠道数据和先进手段,摸清农民工、学生等群体集中返程出行需求,实时监测分析人员流动情况,优化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开展定制化运营,推动错峰返程;要强化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消毒、体温检测、通风等必要措施,对发热的乘客要重点关注,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各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有效手段,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企业返岗人员提供核酸检测服务,提高返岗人员筛查效率。各企业要主动加强与人员输出地的衔接,提前了解每个返岗员工最近14天的活动轨迹,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安排上岗,严禁“带病上岗”。对来自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要落实14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点对点”包车方式组织工人返程,行前14天内且在途无相关症状的可尽快复工。各相关企业要每天对职工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三)强化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预先设置集中隔离场所,为无条件独立设立隔离场所的企业提供保障。企业要提前准备红外体温检测仪、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疫情防控条件不具备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四)保障返岗人员生产生活。各地要落实以社区(村)为单位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允许外地返程人员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正常进出居住场所。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员工住宿、通勤交通、物流等方面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实行错峰上班、网上办公和实行弹性工作制。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有通勤车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防疫措施,职工用餐要推行分时分餐制。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没有条件封闭管理的企业,要加强人员管控,倡导疫情期间返岗人员“两点一线”。
二、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五)防疫和生活保障类企业尽快全面复产。各地要积极帮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以及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立即复产,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各地通过挖潜改造、整合利用相关生产设施,推进日用防疫物资自产自保。做好春耕备耕工作,抓紧引导种植一批速生类蔬菜,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有力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
(六)其他类企业有序复产。各地要抓紧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列出复产企业和时间表,在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2月10日起组织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复产计划,采取安排重要岗位人员先返岗、本地员工先到位等分批复工的灵活举措,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开工营业。
(七)抓紧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所属重点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制定项目复工、开工、前期工作进度、突出问题破解责任、政策保障措施等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把重大项目、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纳入地方保供范围,保障项目建设施工通道畅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确保“成熟一个、开复工一个”。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
三、落实支持复工复产保障措施
(八)落实应对疫情稳增长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援企稳岗等支持政策,落实落细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有人办,畅通实施“最后一公里”,提升企业惠及面和获得感。
(九)抓好全产业链衔接。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外出务工人员滞留实际情况,加强劳务供需对接,组织劳动力不足的企业就地招工、就地吸纳,实现用工替代。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要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链。制定煤电油气供应保障预案,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
(十)强化要素流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就是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就是通过公路交通网络的不断,来保障整个社会运行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能断)”要求,严禁擅自拦截务工人员外出、阻断生产资料运输通道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关键物流枢纽正常运行。各地要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十一)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认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有序。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加强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各地对事关国计民生的急需物资生产资质或相关许可办理、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事项,要开通一站式审批绿色通道。落实好我省积极应对当前疫情充分依托“赣服通”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十项举措,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最大程度减少中间环节和书面材料,推动企业注册开办、纳税、缴费等更多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
四、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落细落实属地责任,主动作为,指导、帮助、督促企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协助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各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确保员工安心复工、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十四)加强运行调度。各设区市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周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上周复工复产情况。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缓慢、特别是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和部门,加大工作提示和督促力度,确保企业有力有序复工复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9日
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落地落实,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确保重要必需领域生产企业正常融资需求得到充分便捷保障,确保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金融机构信贷投入总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全力支持我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1.实行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融资名单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国资、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要求,精准有效快速收集全省有合理融资需求、直接参与防控疫情的重要医用物资的生产、配套和收储企业,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名单,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全国性和省级企业名单,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同时,抄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导专项再贷款各承贷银行机构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精准、主动与重点企业对接,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以快速度、低利率满足重点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做到应贷尽贷。国家开发银行等9家全国性承贷银行驻赣分支机构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进贤农商行重点向省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省财政厅要落实好专项再贷款贴息政策,确保相关企业获得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贴息资金。(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满足重点企业名单之外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提供“一企一策”融资解决方案。鼓励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为防控疫情单位发放专项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增加信用贷款投放,积极满足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以及相关上下游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3.大力支持债券融资,鼓励、引导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积极利用交易所“绿色通道”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服务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相关机构和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开设“绿色通道”,降低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支持证券公司加强对疫情防控领域的融资支持,压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鼓励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向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鼓励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管产品并投向防疫抗疫项目,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江西证监局牵头)
二、全力支持经济运行稳增长
4.落实全省“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方案部署,指导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尤其是公共卫生、物流运输、生态环保、农业等涉及民生保障设施建设,以及将于近期复工开工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要及时梳理“已批未贷”项目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满足有效融资需求。(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5.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国资、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梳理收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融资需求,发送至省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扎实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积极对接名单企业,掌握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对近2个月内需要还贷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进一步完善落实不合理抽贷断贷行为报告制度,做到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审慎调整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针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涉及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困难企业,可通过组建债委会,促进债权行稳定信贷、稳定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6.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创新业务办理流程和模式,大力推广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放款的“不见面”贷款模式,扩大“小微快贷”“微企贷”“纳税e贷”等小微企业线上贷款产品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信易贷”支持,提升疫情期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进一步推进减费让利,鼓励银行机构通过推进循环贷和无还本续贷、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着力压降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度再降0.5个百分点。(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7.充分发挥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优势,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搭建疫情期间重点企业库,将省直有关部门梳理收集的企业名单纳入平台管理,发送至各银行机构对接。各银行机构要建立服务专班,确保对企业发布的融资需求及时响应支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8.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完善业务办理线上服务流程,指导外贸企业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等平台进行线上操作,对全省出口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出运前风险提供保障服务;对海外买家借疫情拒收出口产品等风险加大风险排查及线上培训,为企业进口医疗防护用品成品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提供信息支持;推广“信保贷”等线上小微企业保单融资专属产品,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江西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9.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业务流程,创新业务方式,通过电话、网络、快递等方式快速、便捷受理业务、办理审批。创新“抗疫担保贷”等专属产品,足额、保量为急需金融支持重点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所有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或视情况免收再担保费。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自2020年起,新发生的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牵头)
10.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要对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放绿色融资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支持企业生产,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到期私募可转债不能按时兑付的,要积极协调延期解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业务优势,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降低或取消抵质押要求,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省金融监管局牵头)
11.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引导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通过区块链平台办理应收账款线上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深入落实国务院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精简外汇账户,提升外汇服务保障。大力推进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措施,启动应急机制,指导银行开通外汇业务绿色通道,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简化支援疫情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取消疫情防控外债借用限额,按照“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原则,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有关用汇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牵头)
三、积极优化金融监管安排
12.强化正向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对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省金融监管局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予以奖励,向省政府推荐申报及时奖励;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倾斜;江西银保监局在监管考核评价等方面给予正向激励。(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3.辖区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江西证监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延期办理。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江西证监局申请延期1-2个月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等。证券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流动性等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经江西证监局评估后,视情况给予充分调整期。优化上市辅导监管流程,建立疫情防控相关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即受理,申报即验收”制度。全面运行辅导监管信息系统,拟上市企业通过线上提交备案材料和辅导中期报告,不再收取纸质辅导文件。(江西证监局牵头)
14.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流动性紧张而产生贷款逾期,以及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隔离人员因疫情期间还款不便造成贷款逾期,暂不视为违约,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进行征信异议申请,人民银行受理后,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做好处理。对因疫情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发展改革部门对目前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企业产生的信用记录,在借贷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还款承诺书后,不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不列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15.各级财政部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担保代偿给予风险补偿,并提高代偿容忍度至10%;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担保手续人员,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4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20条措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20条措施》政策解读,现予发布。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停止,存量专项再贷款于自然到期后收回。操作流程:白名单包括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和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全国性重点企业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后,提供给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发送至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9家全国性银行进行对接。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由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定,经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发送至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进行对接。企业可主动向9家全国性银行和3家地方法人银行咨询是否纳入白名单。支持额度:每个企业授信额度不超出重点企业防控疫情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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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 陈三的 0791-88918280 18807918969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货币信贷管理处 高 倩 0791-86646514 18179105057
张德胜 0791-86646365 18179105065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关于财政贴息: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之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操作流程:重点保障企业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后,可凭2020年1月1日后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财政部门将企业申请信息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省财政贴息资金在向企业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同时一并拨付。支持额度:贴息金额以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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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处 万里骅 0791-87287617 18779862061
关于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具体参照第17条、19条执行。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政策起止时间: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视疫情影响情况而定。操作流程:由企业自主申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给予政策倾斜。具体操作流程由各设区市制定。支持额度: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项目安排支持额度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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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 廖述江 0791-88915172 19979125626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继续做好企业帮扶工作。操作流程:关于项目审批手续补办,纳入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105家企业可先行实施扩产项目建设,并向各设区市工信局报送项目信息,由省工信厅确认后,按项目审批流程补办相关手续。关于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纳入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105家企业项目信息报至各设区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商当地财政局审核分类,报请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支持额度:在1月10日至2月7日,企业实施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并实际投入生产的企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给予80%的补贴;在2月8日至2月20日实施的项目,按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贴。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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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投资计划处 颜 嘉 0791-88916338 18879101150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在出台新的收费政策之前长期有效。操作流程:企业直接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申请,申办程序和手续不变。支持额度:下调收费标准30%,即:药品补充申请注册费分别由0.54万元、2.59万元下降至0.378万元、1.81万元;药品再注册费由2.44万元下降至1.708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由7.81万元下降至5.467万元;变更注册费由3.27万元下降至2.289万元;延续注册费由3.24万元下降至2.268万元。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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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翁亚萍 0791-88915180 19979125633
省药监局综合规划财务处 彭鹂群 0791-88158088 18970016700
省药监局行政受理大厅 易 立 0791-88158101 15870673237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操作流程:遇到上述阻断交通情况,可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或打12328电话投诉,当地政府应立即恢复通行。关于通行证办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承运单位自行打印;各设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卫生健康、工信部门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相关企业自行打印。对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省交通运输厅通知相关收费站保障通行;涉及跨省运输的,协调车辆目的地省份交通运输部门放行。支持额度:以实际执行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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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刘恒明 0791-86243130 16607916839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关于减免租金政策: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三个月内。申请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操作流程:承租企业向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根据其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各有关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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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徐雪梅 0791-87287883 13970817625
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
绩效评价处 肖霞 0791-83952590 18507080887
关于创业载体扶持政策: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截止。操作流程: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分别向所在设区市的工信、科技、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减免租金额补贴、培训补贴等支持。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厅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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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姓 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殷 超 0791-88916356 13732951731
省科技厅高新处 尹 伊 0791-86253496 1887910719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 熊小平 0791-86386373 13979175618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可视企业情况长期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执行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操作流程: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和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等渠道进行预约。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为备案类优惠事项,由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因疫情原因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支持额度:优惠额度根据纳税人办税实际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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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姓 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付小青 0791-86650820 18179191218
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袁大建 0791-86202753 15979103772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起止时间:2020年2月份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其他政策暂无截止时间。操作流程: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对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通过上述网络和有关电话预约。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包括经核准延长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自申报纳税期限起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申报,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向省税务局转报,省税务局及时予以办理,延期申报纳税期限和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征收滞纳金。支持额度:上述事项没有任何费用。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江西省税务局牵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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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罗洪伟 0791-86650615 18179191130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期坚持;部分政策自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20〕29号”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操作流程: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贷款投放,特别是提高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进一步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https://www.pbcsurvey.org.cn/ncrhportal/)和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http://www.jxfinser.com/)申请贷款,鼓励省级重点企业优先向承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进贤农商行申请贷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安排银行机构撮合对接企业贷款需求;银行机构在收到融资申请后将尽快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企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企业如遭遇不合理抽贷、断贷、压贷,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邮箱:jrbydc@163.com)。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企业与银行机构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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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监管局
银行保险处 陈三的 0791-88918280 18807918969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货币信贷管理处 张德胜 0791-86646365 18179105065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政策起止时间: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发生的有关担保业务均可享受此政策。操作流程:省融资担保公司已推出“抗疫担保贷”,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通过电话、网络、快递等方式受理业务、办理审批。对于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2020 年新发生的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并长期坚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省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疫情防控专项产品,适当提高再担保分险比例;省市两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如果担保机构已免收担保费,则免收再担保费。支持额度:由申请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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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 郑鸿鹏 0791-88918252 18720055105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款、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可长期坚持。操作流程:由中小企业向其产业链上游国有企业提出货款回款、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的需求,由其产业链上游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以实际发生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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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财务监督
与绩效评价处 肖 霞 0791-83952590 18507080887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继续用好网络招商手段。操作流程:疫情期间,推广实施“不见面”招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与客商开展对接,建立长期高效顺畅的项目信息对接机制,通过网络应用研判甄别项目来源、关键人物、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核心信息,提高服务的层次、效能和水准。支持额度:无支持金额。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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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姓 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省商务厅开放开发处 万任外 0791-86246452 18579100654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疫情解除后,进一步完善提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可长期坚持。操作流程:由项目单位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各级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审批所需的电子材料。各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对于需要评估评审或部门会商的投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用户中心在线查询赋码结果、打印赋码通知单、事项办理进度。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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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刘振强 0791-88915089 13479136584
省信息中心 孙 杨 0791-88915413 18979162255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疫情解除后,继续为省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相关保障。操作流程:各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申报返回工地有关人员信息,接受当地政府指导,并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署落实好内部防控要求。各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联系,及时反馈项目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地方政府把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纳入地方保供范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及时协调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直相关单位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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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处 江小兵 0791-88915257 19979125639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视疫情影响情况而定。操作流程:关于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省内企业可在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申请办理,亦可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及融资服务,对已开通“信保通”的外经贸企业,企业可在线上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限额申请、报损、索赔、资信申请等各项业务。小微出口企业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出口信用”、“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等平台进行线上操作。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负责,中国贸促会江西省分会、中信保江西分公司等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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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 汪飞 0791-86246202 13767175899
中国贸促会江西省分会
法律事务部 贺熊文 0791-86246059/132/098 15279136153
中信保江西分公司办公室 曾川明 18170007124
中信保江西分公司
业务管理处/风控合规处 汪 洋 18170007109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长期支持。操作流程:具体实施由各市县立足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方案,相关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并联系所在县(市、区)级以上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争取给予协调、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前期给予政策引导、资源统筹、物流配送协调等支持,后期在评选电商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及重点示范试点项目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视线上交易或服务规模等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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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现代服务业处 潘茂栋 0791-86246517 15979156177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政策起止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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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就业处 徐秋保 0791-86386359 13870897977
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失业保险科 占丰斌 0791-86658263 13732974921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末。操作流程:我省各级人社、医保部门将按此政策进行内部办理,企业或居民无需提前申请办理。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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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保中心企业
养老保险处 陈仁欢 0791-86658521 13970077160
省社保中心工伤处 涂洪谊 0791-86658539 15870659791
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失业保险科 占丰斌 0791-86658263 13732974921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蔡海清 0791-86385916 13870069929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操作流程:受疫情影响,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放款银行提出申请展期还款;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由本人向业务发生机构提出申请更正逾期记录。支持政策:通过贷款银行审核后,“四类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处理,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合同贷款额度执行。对“四类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经业务发生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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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刘家宏 0791-86658273 15979113171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征信管理处 邓晓峰 0791-86628315 18179105501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
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可长期坚持。操作流程:针对我省工业园区用工特点,发挥政府层面服务企业用工工作机制作用,将企业岗位招聘信息下沉到乡、镇、村,直接对接到农村劳动力群体。通过各类线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渠道,帮助企业更高效、快速、便捷发布企业岗位信息,更好地匹配求职人员进行岗位信息推送。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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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罗 文 0791-86658310 13767003395
十七、湖南省
湖南出台措施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联合出台《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提出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服务等八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展期或续贷。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主动对接我省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大支持力度。
二、降低融资成本
各银行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其他费用成本等方式,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省财政对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
三、优化金融服务
各银行机构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快速响应。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因防疫开立的非企业类单位结算账户,力争账户开立之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持续深入开展“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快速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精准对接。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推广,可在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冠肺炎责任,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四、实行审慎宽容监管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对上述三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支持受疫情影响,按期披露业绩预告、快报或定期报告有困难的企业,依据证监会及所在交易场所有关制度安排,申请延期办理。
五、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同级财政视降费减收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融资担保集团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减少5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六、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在辅导备案、验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疫情防控期间,证券机构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上市、发债降低中介服务费的,省财政优先纳入融资创新奖励范围。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对投资于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省财政优先给予补助。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七、建立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单库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全省复工复产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业企业、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等建立重点名单库,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布,督促银行通过融资对接会、线上平台等方式,掌握相关融资需求,主动对接,全力做好融资服务保障。
八、改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服务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办理、后检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人民银行报备。涉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外债登记业务,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并可线上申请。
以上措施的实施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
关于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产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疫情防控平台服务
鼓励应用成熟的防疫智能管理平台,利用手机等终端进行员工健康在线填报。鼓励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红外成像体温筛查系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识别异常个体体温、实现疫情防控筛查。
二、提倡企业内部线上远程办公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成熟网上办公平台,开展员工考勤、任务管理、审批管理、成果确认、视频会商办等事务的线上办公,开展员工在线沟通、在线项目任务协同、在线文档协同、在线视频会议、在线绩效管理、在线健康管理、在线业务流等线上办公工作模式。
三、加快部署协同制造平台
鼓励制造企业在云平台部署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采购销售、运维服务等信息系统,提升快捷化、服务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服务企业在云平台部署数据处理、程序开发、金融交易、客户关系、物流仓储等业务平台,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优化交易流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业务系统,实行线上业务协同,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四、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
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部署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设备远程管控、能耗管理、物料调度、作业排成、质量管控、远程运维、产品服务、工况监测等,实现生产作业的远程监测与调度和产品的远程监测服务。
五、拓展线上要素保障服务
推广网络招聘,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企业复产用工供需对接。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
六、鼓励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提供商在疫情期间提供免费服务,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运用云服务资源做好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各级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公益服务。要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加强线上公益培训,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支撑服务。对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成效明显的企业,在申报有关专项时优先给予支持。
七、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省工信厅将结合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计划、特色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等工作,加强疫情期间各类云服务产品供需对接,做好优秀云服务应用案例的宣传推广。承担重点推广任务的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提供商要做好培训指导,强化服务、快速响应。对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涌现出的特色实践案例,要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要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企业积极运用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开展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联系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 盛鹏0731-88955419
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处 张猛0731-88955549
附件: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第一批推广服务内容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11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长县政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做到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按上级相关规定准予延期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相关许可事项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同时,企业应在一级响应解除后立即申请换证。(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牵头单位: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三、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四、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建立网格化精准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建立县级领导牵头、县直部门单位驻点联系镇街、镇街干部组成服务小分队的精准服务企业的网格化机制,对县内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六、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等有关政策。大力推行社保业务网上经办,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密切关注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九、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采取包括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利率优惠、增加信用或保证类贷款、增加中长期贷款、贷款展期、贷款重组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一、鼓励县内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二、做好金融保障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应赔尽赔。(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三、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星城发展集团)。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十四、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五、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扣税凭证的,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七、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八、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九、按《长沙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的城市公交延时延线服务补贴标准,对在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营运的公交车辆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细化复工服务
(一)有序复工复产。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物资保障、清洗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分类别、分区域、分步骤指导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转型转产。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优先推荐申报智能制造试点企业;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转型转产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快速形成产能。对疫情防控期间省、长沙市重点联系企业除参照《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疫防物资办〔2020〕1号)予以奖励外,对新上生产线、扩大产能、做出突出贡献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用地和相关手续办理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二、深化用工服务
(三)援企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回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50%。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四)就业补贴。对鼓励、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五)缓缴社保。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予以补办;在疫情期间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影响缴费个人的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六)协助招工。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企业招工、复工等信息,促进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责任单位:人社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三、刚化减负服务
(七)减租金。各国有企业和园区持有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物业如长沙e中心、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1—3个月房租。倡导市域内各类物业经营主体与企业同舟共济、携手同行、共渡难关,主动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和管理费,减轻企业负担,释放众志成城、共抗疫情、团结一致、合作共赢的强大正能量。(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中心,各园区管委会)
(八)减税费。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导致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可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
四、强化金融服务
(九)增加贷款。市域内银行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提升信用贷款占比、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高抵质押物贷款比例等方式,确保2020年对实体经济的贷款增速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浏阳支行、金融事务中心)
(十)保障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积极创新产品,鼓励市域内银行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以解决因疫情受损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浏阳支行、税务局、金融事务中心)
(十一)降低成本。鼓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下调担保费率不低于1%,倡导市域内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同比例下调担保费率;鼓励市域内银行机构下调企业贷款利率且不高于2019年的企业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金融事务中心、人民银行浏阳支行)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二)为企业站台。按照《中共浏阳市委办公室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优化企业服务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浏办发〔2019〕62号)要求,担当作为主动“站台”,精准施策扶持企业,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清单管理”,以“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为宗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十三)为企业解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复工中遇到的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困难,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为企业分忧。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贸易合同并由此产生经济、法律纠纷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其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司法局、商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为企业争资。加快兑现各级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兑现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后,我市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实行单独财政体制的园区和乡镇按照本意见执行,资金自行解决。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十八、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2020年2月2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2、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
14、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
16、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17、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1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1至3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3日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实体经济稳健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帮助影响明显的实体经济解难纾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对中央、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由市、县工信部门派人驻点,特事特办,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及设备采购、资金、用工、运输等问题,满负荷生产。支持定点生产企业购置新增设备,扩大生产能力。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产品等防控物资,迅速形成产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衡阳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推动全市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引导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尽早复工,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制定防控方案、督促落实防控措施,解决员工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等难题,做到“一企一策、对口帮扶”,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三、提前支付财政惠企资金。积极争取并落实中央、省级财政各项惠企政策,加快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进度。市财政整合年初预算的各类生产性发展资金,设立2亿元的解困资金,按照资金集中、渠道不变、程序简化、拨付提前的原则,4月底前拨付50%以上,6月底前全部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增加并加快兑现惠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旅广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对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市直各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市高新投、弘湘国投、松木投要积极筹措资金,对服务范围内资金困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资金过桥、技改贴息、股权投资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平台公司筹资支持本区域内的企业。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相关平台公司、市金融办、衡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五、做好社保支持服务工作。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含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惠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提前到一季度开展,帮助企业尽早获得补贴资金。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一季度免交场地租金,二季度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类型经营用房的,鼓励、引导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根据创建或认定渠道,由相关部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灵活用工。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职工或工会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允许企业实施灵活就业、弹性用工,实行弹性工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八、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小微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积极帮助提供事实性证明。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小微企业,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法律顾问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贸促会)
九、开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衡阳分行、市公安局)
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惠企政策宣传、执行力度,确保中央、省、市各项惠企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推行容缺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疫情防控期间其他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预约办,做到“人员不聚集、审批不断档、服务不降质”。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案件及阻塞交通、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等涉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不力的行为,一旦发现,立即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中央、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因延迟复工复产受到明显影响且市场前景良好的工业企业,以及粮油、生猪、蔬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季节性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旅四大类)。执行期限从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月
十九、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良好运转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
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下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引导、推动全市银行机构依托“粤信融”“中小融”等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对坚决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的银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三、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
用好人民银行提供的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周期、缓收或减免息费,对执行情况好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其在监管评级、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我市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相关投资情况一年内不纳入国资考核。(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四、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20年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税务局)
七、补办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八、降低房租成本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政府)
九、降低专业市场租金
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对租用其他物业经营的,鼓励业主方为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鼓励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在今后的市场转型升级中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发挥电商平台作用
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一、减免企业税费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二、优化税费办理
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对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项目评审时可适当放宽财务条件。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力争6月底前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开展暖企行动
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贸促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
十五、加强激励引导
市财政先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上述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各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措施。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
二、减免物业租金。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力支持本土企业共克时艰,尽最大努力减低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结合东莞当前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工复产。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尽快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由市镇两级优化核验报备流程,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对重点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和用工服务专员,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参保负担。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降低企业租金负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倡导动员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和出租屋业主减免相应租金。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初创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优先扶持。督促市属、镇(街、园区)属和村(社区)属物业的“二手房东”向租户释放减租的让利,确保惠及实体经济。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变相提高租金行为。引入举报机制,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加大打击力度,缩短租期、取消租约,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市、镇(街、园区)和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转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费用负担。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具体按省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集团,各镇街园区)
六、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采购单位)
七、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参加符合条件展会的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资助从20%上调至最高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企业理赔,协调保险机构优先处理,灵活界定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落实进口商品关税调整的公告,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银保监分局、东莞海关)
八、支持企业生产防疫重点物资。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给予奖励,具体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培育壮大本土口罩生产设备产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全自动折叠口罩机、全自动平面口罩机分别按8万元/套、5万元/套给予资助,其他口罩设备按收款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九、统筹加大消费促进力度。市与镇(街、园区)联动,整合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消费促进专项资金,加强组织协同与系统策划,结合“五一”、端午等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和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加大力度常态化开展“乐购东莞”等促消费活动,实施丰富多元、更具活力的消费促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大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含村镇银行)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预留200亿元信贷额度,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综合贷款利率较去年同期融资成本下浮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贷款投放规模增长10%以上。用好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供的20亿元转贷款资金,专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在莞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额度、加快审批流程,对辖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投放,确保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相关业务纳入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科创金融集团)
十一、优化企业转贷续贷服务。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合理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用好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为本土企业提供不少于30亿元的转贷支持,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二、扩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市镇(街)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继续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十三、强化涉企法律服务支援。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响应机制,组建专门的涉企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十四、强化综合服务保障。加快拨付涉企专项扶持资金,3月底前确保3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并开通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加快推动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筑不动产权手续补办,协助企业盘活沉淀资产与低效空间。提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联动审批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与不动产抵押业务联动,连通不动产线上交易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及线上办理功能。引导和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发包及工程建设、原材料采购、结算付款、融资租赁扶持、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商协会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市交投集团、东实集团、各镇街园区)
十五、实施政策叠加支持。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我市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督促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尽快出台本辖区惠企政策与配套措施,增强合力支持企业。(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省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要求,保障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一)全力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
(二)审慎核实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复工复产,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从严把握。
(三)积极稳妥推进除前述两类企业外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
二、确保复工复产企业防控工作到位
(一)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
(二)全面排查返岗员工。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员工排查分类登记成册,掌握每名返岗员工健康状况以及过去14日去向。近14日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实施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日,14日后无症状方可上岗;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鼓励延后返岗,对仍滞留在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要态度鲜明劝其暂缓返岗。
(三)提供防疫物资保障。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疫情防控物资(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各区要安排具体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
(四)强化内部管理。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弹性工作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培训,在企业内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0〕7号)的工作要求,制定一套复产方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进行一次设备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
四、加强劳务协作力度和务工人员招聘
各区要及时督促指导企业根据轻重缓急和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订节后复工复产计划,引导务工人员分期分批返佛返岗。要摸清企业岗位需求,实时掌握受疫情影响暂不能返岗造成用工缺口的企业岗位信息,动态建立空岗信息库。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大省的相关城市沟通对接,定向批次发布重点企业岗位需求信息,根据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安排,有组织分批次向我市输送返乡务工人员。对暂不能到疫情重点地区务工的外市劳动力,主动引导到我市就业,补充企业用工缺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介的作用,搭建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线上招聘信息系统,积极引导企业和员工在线上实现对接、精准匹配,对重点用工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对目前暂未开工或开工不足的企业员工,引导调剂到正常生产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等用工紧缺企业,实现用工余缺统筹。
五、全面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政务服务
各区要主动贴身服务,按照我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有针对性地帮助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全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各级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着力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及时处置恐慌性抢购,严肃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组织,做足运力准备,尽最大努力减少拥堵。要在督促帮助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同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好员工居住、通勤交通、物流、生产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特别是重点解决好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造成企业职工生产生活不便问题,为其在交通、住宿、用餐、购物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举措,让企业轻装上阵、安心复工复产。
六、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功能组要加强调度和指导,督促各区制定完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具体防控规范要求、实施方案、应急处置和职工须知,推动全市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管行业就要管复工复产,强化对各区及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要坚决扛起属地责任,超前谋划、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将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措施,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分类分时段有序复工复产。要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摸排,做好分析研判,强化监管,确保复工企业安全顺利生产。全面动员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加强联防联控,全力以赴做好疫情排查、检测、预警等防控工作,坚决做到内防扩散、外防输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控措施的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珠府〔2020〕1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政策意见内容
(一)劳动用工补贴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科技项目攻关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
(三)贷款贴息补贴
积极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四)贷款风险共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时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或对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贷款企业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利用珠海市转贷资金过桥的,减按80%收取费用。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费率计算收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五)个人金融业务保障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租金减免优惠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科技创新局)
(七)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贴。(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八)税费延期缴纳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
(九)进出口业务支持
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市商务局、拱北海关、市卫生健康局)
银行机构优先保障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备。(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市司法局)
各市直单位、各区(功能区)可参照本政策自行制订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本意见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根据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助解决职工返岗,以及口罩、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落实复工条件。指导企业落实好“四个到位”和“八个一”要求,精准摸排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去向,建立实名台账,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按复工计划分批有序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复工,提高分批分期组织化程度。[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交通畅通。确保复工复产人员有序返程及防控物资运输保障,落实站场检疫消毒、保障一线工作人员安全,根据防控要求,确保运输线路及班车正常运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社会面安全管控。持续保持社会面高等级防控,切实维护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医疗秩序、治安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大力开发各类劳动力,优化就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大力推进网络招聘会和远程视频招聘,为全市企业和求职者提供“零接触”、免费线上公共就业服务,提高组织化和精准化服务水平。发动职业院校学生、青年志愿者等,重点支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短期用工所需。[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义工联]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六)支持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提前复工生产以及扩产、转产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投产、技改或转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等)新购置的设备投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最长6个月的全额利息贴息。对防疫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多生产的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由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收储。具体措施另行制定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七)降低融资成本。对“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期间成功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通过港澳地区进行融资的,给予贴息补助。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局)
(八)支持科技项目攻关。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冠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冠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对疫情期间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投入我市使用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参加2020年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内的境外展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放弃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仍按照《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一)推进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府相关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免予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确保信贷持续稳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采取灵活调整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资金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发挥政银企沟通机制作用,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落实省政府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率及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的要求,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
(十三)银行机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报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受疫情影响同时认定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条件的,以当前我市失业金标准计算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同时符合两个政策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六)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对按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适岗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1000元。参保企业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十八)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列入省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运输重点防控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九)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一)落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二)减免企业租金负担。对承租市直及各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月份的租金免收,3月、4月减免50%。鼓励支持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并对这些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市(区)可采取适当措施,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房东)可给予鼓励支持。抗疫期间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二十三)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落实国家文旅部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局、各工业园区)
五、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四)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落实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纳入省统筹解决的政策措施;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五)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启动“容缺受理”模式,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医用口罩等防控急需用器械实施特殊管理的备案,指导企业向省、国家级部门申办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紧急防疫及相关重大项目,开启24小时无休办理模式。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加快评审。对经认定的重点防控疫情项目同步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落实环保措施,确保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地投产。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三旧”改造等手续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有关单位]
(二十六)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
(二十七)优化企业征信管理。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在“信用江门”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引导、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申请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由江门市贸促会开通绿色通道免费帮助我市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随到随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
(二十八)在有效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线上、线下、预约等方式稳妥开展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的网上办理模式,引导人民群众和企业尽可能采取网上预约、线上申请等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十九)提供疫情相关咨询服务。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
(三十)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通过各市(区)、市直各部门挂钩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服务,进一步推动防疫物资生产,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具体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体旅游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领域细化落实方案,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府办〔20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第十四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汕头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加强防疫指导。严格落实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拓宽招工渠道,落实帮扶政策,确保企业必须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2.落实复工条件。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全面按照各类复工指引落实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3.统筹做好防护。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工业园区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管委会、区县政府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含续贷,涉房地产、基建行业等贷款除外),按一年期基准利率(4.35%)的30%给予贴息6个月(贷款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给予贴息)。其中,存量贷款续贷的,贷款利率比上期贷款利率下浮基准利率(4.35%)的10%以上,享受该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可根据需要商请增加责任单位,下同)
5.保障企业融资额度。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对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加大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转贷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促进银行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政银代偿率从原政府分担10—2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市资产管理集团公司)
6.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粤财汕头担保、汕头中小担保等政府性担保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低成本融资担保的支持,新增(含续保)对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库企业和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融资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贴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用工保障力度
7.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8.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受影响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支持本地创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更大力度支持本地初创企业发展,符合各自条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租金补贴4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全部符合的一起享受。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10.降低规上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电、发电企业除外)2020年2-4月工业用电电费每月给予2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汕头供电局)
1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加强外贸支持。对本市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电商进口,符合《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的商品予以贴息支持,贴息系数为每进口1美元不超过5分人民币;对进口上述目录内商品需要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服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缴纳资信费给予50%的资助。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的,按展位费70%进行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在同一展会中以三个展位为补贴上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对“无接触配送”服务和应急保供企业给予经营补贴。在疫情期间开设生鲜产品、生活必需品线上购买、线下无接触配送的大型商超、电子商务及配送平台,按企业配送实际单数为依据进行扶持。对在疫情期间保障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而增加经营成本的批发市场、屠宰场、超市以及批发零售等纳入市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经营补贴,以保供企业在疫情期间的销售额为基础,结合企业员工人数、门店数、经营面积以及在保供工作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程度,分档次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水平
14.实施暖企惠企护企工程。深入实施市领导联系企业直通车制度,以重点项目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为联系重点,高效协调解决问题,全力减轻疫情影响,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及时解决企业诉求。依托直通车制度、致企业一封信、“粤商通”和12345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全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6.优化审批服务。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7.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申请该证明免收认证费。(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六)加强应急产业引导
18. 支持医用口罩生产。支持具备生产或转产条件的企业,快速形成生产能力,对其新购进设备给予2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支持开展科技项目攻关。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冠肺炎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
20.及早谋划应急产业布局。紧盯公共卫生应急产业发展方向,利用现有资源,选择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积极谋划应急产业关键物资生产能力项目储备,主动承接国家、省产业发展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汕头市遵照执行。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20〕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和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防控工作要求,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下称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茂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相关中小微企业,无充分理由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要灵活安排续贷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对中小微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发挥市国鑫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上述企业在政策期内办理的担保项目全部实行减免3个月担保费。合理使用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3.开展“百行访万企”活动,组织各银行机构充分深入了解市场和企业需求,用好“银税互动”等线上平台,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尽快发放。对临时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期限,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4.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积极参与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小微企业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二)稳定职工队伍
5.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省有关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共渡时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8.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治医疗机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改和创新。防疫物资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保障城乡运行等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在项目安排、设备更新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遵照执行。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解读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为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帮助企业渡过时艰,我市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茂府办〔2020〕4号,以下简称“茂十条”),现解读如下。
一、“茂十条”的出台背景和目标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1月23日,广东省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迅速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受肺炎疫情影响,人们出门消费意愿降低,服务消费行业(如住宿餐饮、商贸百货、批发零售、旅游)首当其冲;另外,由于诸多企业推迟复工日期,旺季开工被相应推迟,工业生产、物流运输、进出口等产业链也受到负面影响。我市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近期尽快出台在疫情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帮助企业渡过时艰。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二、“茂十条”的主要内容
“茂十条”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加大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压降成本费率,优化金融服务方案,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程序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第二部分“稳定职工队伍”,主要是通过返还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部分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或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并不加收滞纳金的举措,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第三部分“减轻企业负担”,主要明确了企业减负的几个具体措施,包括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延期交纳税款、扶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改和创新。
三、“茂十条”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支持对象范围
“茂十条”支持的对象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合理使用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
根据《茂名市金融工作局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茂金规〔2019〕1号),转贷资金是指专门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服务对象为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承诺保证转贷资金安全的中小微企业。资金使用额度额度及期限: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不得超过2次。并且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无需缴纳资金使用费。
(三)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和延期缴费
通过返还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部分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或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并不加收滞纳金的举措,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 第十点“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定岗位。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制定后实施”。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第一条提出:我省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四)租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是指国有企业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对承租此类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实行1个月免租,2个月房租减半。
四、“茂十条”主要影响
“茂十条”的出台,一方面,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切实让我市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得到实惠,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关心关怀,使企业感受到党委和政府的温暖,提高政府在广大中小微企业中的威信,为中小微企业克服困难振奋信心。另一方面,在支持广大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政府支出相应增加,减少了税收收入,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财政负担。